(2017)鲁092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新柱与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柱,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797号原告:李新柱,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柱与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李新柱负担。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