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祈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36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5365号申请执行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少钦,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被执行人:蔡祈敢,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蔡祈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9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借款抵押房产及被执行人蔡祈敢持有的股权均已被依法查封、冻结,但因故暂难以处置变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