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科迪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科迪镁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991号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姜桂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单位职工。被告:大石桥市科迪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山西头村。法定代表人:曹连山,经理。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科迪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