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北大街6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2403996T。法定代表人:孙维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文英,女,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市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因与上诉人王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翔公司与王文英签订的《盛和嘉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地下室买卖协议书》是否应解除,亦即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中翔公司应否给付王文英逾期交房违约金40757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翔公司预交的11062元、上诉人王文英预交的11179元,分别退回二上诉人。审 判 长 赵鹏壮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王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甄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