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509号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系魏清川之兄弟),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原告魏清川与被告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魏清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清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魏清川负担。审 判 长  方铮铮人民陪审员  白豫三人民陪审员  杨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