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509号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系魏清川之兄弟),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原告魏清川与被告哈尔滨酷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魏清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清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魏清川负担。审 判 长 方铮铮人民陪审员 白豫三人民陪审员 杨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