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晓青与芦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青,芦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185号原告李晓青,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芦利民,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青诉被告芦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青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青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永正审 判 员  姜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