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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银花、周小荣与被告胡志贵、贾彩英、胡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花,周小荣,胡志贵,贾彩英,胡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39号原告:杨银花,女,1968年3月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周小荣,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锋,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志贵,男,1968年7月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贾彩英,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胡玲,女,1990年5月6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杨银花、周小荣与被告胡志贵、贾彩英、胡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银花、周小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银花、周小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银花、周小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银花、周小荣负担。审 判 长  韩清江审 判 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