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莉申请执行熊白国、喻志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熊白国,喻志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莉,女,现年38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熊白国,男,现年36岁,汉族,中专文化,住华坪县兴泉镇,现在丽江市监狱第六监区服刑。被执行人喻志妍,女,汉族,现年35岁,本科文化,住华坪县兴泉镇。关于刘莉申请执行熊白国、喻志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莉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82900.00元,执行费41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喻志妍的住房公积金27000.00元,下余执行款255900.00元未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喻志妍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本院也另行将被执行人喻志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因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莉意见,申请执行人刘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坪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3执恢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周 祥审判员 陈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