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游某、李某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李某,冯帝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55号原告:游某,女,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县人,住武隆县,原告:李某,男,仡佬族,2002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武隆县,法定代理人:游某,身份同上。原告:冯帝碧,女,汉族,1941年1月20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游某,身份同上。三原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负责人:陈小尤。诉讼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三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诉讼委托代理人:贾文波。原告游某、李某、冯帝碧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第三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李某、冯帝碧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李某、冯帝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游某、李某、冯帝碧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