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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士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士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830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辉、黄志春,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苏士情,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士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