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国彪与吴贤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彪,吴贤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67号之一原告:俞国彪,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贤钧,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彪与被告吴贤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贤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贤钧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彪撤回对被告吴贤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彪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青青书 记 员 冯子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