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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文江兰与蒲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江兰,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江兰,女,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蒲林,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文江兰与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林与彭碧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彭碧珍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彭碧珍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宅房(产权证号:XXX**)中属蒲林的部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