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文江兰与蒲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江兰,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江兰,女,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蒲林,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文江兰与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林与彭碧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彭碧珍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彭碧珍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宅房(产权证号:XXX**)中属蒲林的部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