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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郜某某、候某某、范某某、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郜某某,候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郜某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候某某,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郜某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郜某某、候某某、范某某、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郜某某、候某某、范某某、郜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郜某某、候某某、范某某、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