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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贵永与赵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永,赵福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746号原告马贵永,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耇街彝族苗族乡。委托代理人杨巧,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被告赵福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昌宁县田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永诉被告赵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贵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贵永负担。审判员  郭应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