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贵永与赵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永,赵福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746号原告马贵永,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耇街彝族苗族乡。委托代理人杨巧,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被告赵福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昌宁县田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永诉被告赵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贵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贵永负担。审判员 郭应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