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3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经调查,原告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自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雷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人民陪审员 潘研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兰 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