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唐建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唐建军,王朋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聂潘路西岗段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97900434J。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建军,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朋杰,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建军、王朋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段门面房,其虽称主要办事机构在洛阳市××工区,但却未提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洛龙区,但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西工区,《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建军答辩称,1、《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和《公司法》第十条规定,住所地是指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地址;2、变更公司住所地应当经过法定程序;3、被答辩人没有发生变更事项。故二审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虽上诉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洛阳市××工区,但未提交材料予以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洛阳市××××段门面房为其住所地,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