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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程佐林、徐巧红、董良、潘毅、陕西林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东,程佐林,徐巧红,董良,潘毅,陕西林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17号申请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佐林,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巧红,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良,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毅,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林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佐林。申请人刘广东与被申请人程佐林、徐巧红、董良、潘毅、陕西林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广东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广东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2171元,退还申请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