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亚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亚玲,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魏城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魏城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亚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振华出庭支���公诉。被告人唐亚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唐亚玲到被害人杨某家中做客。当日16时许,被告人唐亚玲自己返回被害人家中,并利用之前其藏匿的被害人防盗门钥匙进入被害人屋内并盗窃被害人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1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亚玲已全部退赃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亚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唐亚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亚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唐亚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又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亚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