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阳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阳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402号原告: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丝路153号。法定代表人:丁雄尔,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颖,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阳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荷花池市场东2区13楼24-28号。法定代表人:吕岩岗。原告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阳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浙XX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