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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雪峰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雪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刑更8号罪犯朱雪峰。2016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6)沪0112刑初114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雪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朱雪峰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朱雪峰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雪峰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罪犯朱雪峰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当场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浦江司法所出具的朱雪峰情况说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朱雪峰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12刑初1146号判决中对朱雪峰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朱雪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娄莹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