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巩兴明、杨廷亭申请执行董文跃、赵国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兴明,杨廷亭,董文跃,赵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巩兴明,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申请执行人:杨廷亭,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东林村。被执行人:董文跃,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油房街。被执行人:赵国兰,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西园干道中段,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本院在执行巩兴明、杨廷亭申请执行董文跃、赵国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兴明、杨廷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