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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良运欧宝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军、第三人XX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良运欧宝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军,XX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43号申请人:大连良运欧宝佳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舒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彩霞,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军。第三人:XX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良运欧宝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军、第三人XX骏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军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保单号:199769904132017000000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军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