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全伦与杨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全伦,杨小平,张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73号申请执行人谢全伦,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杨小平,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第三人张四华,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杨小平之配偶。本院在执行谢全伦与杨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谢全伦于2017年8月1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张四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张四华与杨小平系夫妻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张四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谢全伦追加第三人张四华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