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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袁路通、袁凹斗与郑书建、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路通,袁凹斗,郑书建,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路通,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袁凹斗,女,196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郑书建,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王双,女,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袁路通、袁凹斗与郑书建、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别于1月5日、3月21日、3月30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月20日、5月10日、6月22日三次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商登记、信用社、邮政银行信息,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的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6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任本育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