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凯与杨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杨伟,王林,宋四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25号之二原告杨凯,男,回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伟,男,回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林,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宋四粉,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址:商丘市。原告杨凯诉被告杨伟、王林、宋四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凯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杨凯负担。审 判 长 耿伟亚审 判 员 宋德资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