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1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喻栋敬、王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栋敬,王海军,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栋敬,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被执行人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和平小学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申请执行人喻栋敬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虽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的出资持有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1%股份及王海军出资持有的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0%股份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军、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莱阳市昌山路万融凯旋城一期、二期共计487套房产所有权,但上述股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轮候查封等情况均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喻栋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本案实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海军、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