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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恢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崇超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秀苗,刘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恢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秀苗,女,193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天坛家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崇超,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原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秀苗、刘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秀苗、刘崇超拆除在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40号楼三单元楼顶平台上搭建的鸽子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