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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林俊凯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林俊凯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03号。负责人唐武,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沈丽莎,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被告:林俊凯,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