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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正岸、刘学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岸,刘学智,刘瑞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岸,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智,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雪,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1-1)。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正岸因与被上诉人刘学智、刘瑞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正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正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为188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