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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维钊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娜、周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维钊,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娜,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维钊,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庙后东街。被执行人: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子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娜,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建昌北街。被执行人:周清,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建昌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维钊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域邦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娜、周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娜名下有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娜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娜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XX号X区X层XXX号房屋(建筑面积:593.96平方米,权利证号:XXXXXXX)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长江路XXX号X区X层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13.77平方米,权利证号:XXXXXXX)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