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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春飞、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飞,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飞,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棋申请执行人陈春飞与被执行人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欠工资4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12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