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恒畦、黄传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恒畦,黄传海,王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41号申请人:马恒畦,男。被申请人:黄传海,男。被申请人:王伟良,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现金12000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