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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江勇,吴丽娜,胡祖慧,杨积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循环工业园。被执行人:江勇。被执行人:吴丽娜(系江勇妻子)。被执行人:胡祖慧。被执行人:杨积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江勇、吴丽娜、胡祖慧、杨积满银行帐户存款20698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经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