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梅香与被执行人刘梦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香,刘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梅香,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刘梦婷,女,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梅香与被执行人刘梦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梦婷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1355100******5239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梦婷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135510******75239账户的存款至1254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