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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旭民、邱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旭民,邱汉林,邱忠军,陈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叶旭民,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昭平县。被执行人:邱汉林,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昭平县。被执行人:邱忠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昭平县。被执行人:陈小安,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昭平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33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安自动履行了650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邱汉林、邱忠军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不是个体工商户,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柳贤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