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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千营村村民委员会与三佳七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千营村村民委员会,三佳七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千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千营村。法定代表人:赵延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佳七建筑��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2号院2号楼16层1630室。法定代表人:乌云其其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雨风,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千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刁千营村委会)与三佳七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佳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刁千营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被上诉人三佳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贾雨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刁千营村委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三佳七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由三佳七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三佳七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获取设计费用。三佳七公司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上下水、回风口、消防栓等。三佳七公司辩称,未在合同期限内完成设计,是由于刁千营村委会一直修改平面图造成的。三佳七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刁千营村委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三佳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刁千营村委会支付三佳七公司设计费人民币30000元,并由刁千营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日,刁千营村委会与三佳七公司签订了《项目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由三佳七公司(乙方)为刁千营村委会(甲方)进行果园设施室内装饰设计,设计阶段分为: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深化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之���求,由乙方提供设计服务如下):1)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相关资料,帮助甲方进一步发展设计概念和必要的室内布局调整;2)完成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色彩方案(用于甲方最终确认乙方设计风格);3)提交并汇报主要空间的效果图。方案深化阶段(由方案设计发展至最后完整之设计方案):1)乙方需提交完整的方案深化设计图纸和文件(所需空间),包括平面图、局部立面图、电气及开关布置图(端口)、基础照明布置图及基础照明、灯具设计;2)提交并汇报所有室内空间的平面,立面的最后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一经甲方书面批准方案深化阶段的成果,乙方开始制作并完成所有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本阶段内容包括以下各项):1)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细部大样图、构造节点图、相关设计示意图(入墙家俱、固定之家俱及装备);2)家俱及装置平面图;3)依据甲方提供水电设计需求,负责完善及补充室内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还约定,1.在最终设计内容不变的前提下,本合同设计费总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元;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效果图3日内,甲方付给乙方30%设计费,计人民币9000元;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平面施工图、立面施工图3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整个合同设计费用总额的50%,计人民币15000元;4.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节点大样施工图3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整个合同设计费用总额的20%,计人民币6000元。合同附件就设计内容及要求进行了约定,包含室内设计和室内设计效果图的交付。合同同时约定了乙方向甲方送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陈设设计的相关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在3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或者出具书面确认(书面意见或书面确认需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出具书面意见后,需乙方调整设计,在乙方调整设计完毕,送达甲方后,甲方应在3日内出具书面确认。乙方向甲方送达上述相关设计文件后,3日内甲方未出具书面意见,又未书面确认的,视为甲方已经书面确认。前述合同签订前,三佳七公司、刁千营村委会双方已就订立合同进行了前期沟通,刁千营村委会向三佳七公司提供了果园设施的相关尺寸。2015年9月1日,三佳七公司向刁千营村委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一份平面布置图。2015年9月2日上午,三佳七公司向刁千营村委会通过电子邮件又提交了一份平面布置图,双方于当日下午正式签署前述合同。2015年9月8日,三佳七公司向刁千营村委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大包间效果图。后刁千营村委会提出需要对部分平面布置进行改动,双方对平面布置再次进行协商。2015年9月17日,三佳七公司将其他的效果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刁千营村委会。2015年9月22日,三佳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刁千营村委会发送了深化阶段的墙体定位图和应刁千营村委会要求变动后的平面布置图。2015年10月15日,三佳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刁千营村委会发送了施工图。2015年10月22日,三佳七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刁千营村委会邮寄三份施工图。同日,时任刁千营村委会村委会书记胡锦珀以短信方式要求三佳七公司以“北京延隆种植专业合作社”为票头出具发票。2015年10月27日,三佳七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向刁千营村委会邮寄了以“北京延隆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抬头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为30000元。但刁千营村委会未向三佳七公司支付设计费。2016年6月2日,三佳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刁千营村委会支付设计费30000元。经调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庭审中,刁千营村委会称三佳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设计,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成果,三佳七公司交付的仅为合同约定的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方案。三佳七公司称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设计系因刁千营村委会就平面布置始终进行变动,导致合同相应顺延;且三佳七公司已经完成并交付了设计成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三佳七公司提交了三佳七公司、刁千营村委会双方的往来邮件和邮件内容,名称为“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的图纸一份,内容则包含了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最终施工图成果。刁千营村委会对往来邮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否认邮件的证明目的。对“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是深化阶段的设计方案,并非最终需要交付的施工图,依据该设计方案无法施工。经询问刁千营村委会,是否就“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能否作为施工图进行���定,刁千营村委会明确表示不需要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三佳七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三个设计阶段的总设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本案中,依据三佳七公司、刁千营村委会的当庭陈述和双方的往来邮件,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佳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提交了第一阶段中的平面布置图和主要空间效果图后,刁千营村委会对平面布置图提出改动,双方就改动事宜进一步协商,待协商确定后三佳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三佳七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设计,此种情形应属合同合理顺延的情形,不宜认定为三佳七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故对刁千营村委会辩称三佳七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三佳七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设计成果。根据三佳七公司向刁千营村委会提供的最终方案,其名称虽为“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但其内容明确显示为第三阶段中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最终施工图,刁千营村委会虽否认其为最终施工图,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经法院询问后,刁千营村委会明确表示不需要对能否依据“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进行鉴定,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刁千营村委会关于三佳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的此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三佳七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刁千营村委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施工图后,刁千营村委会未对施工图提出异议,同时,刁千营村委会时任书记胡锦珀向三佳七公司发送了出具发票的短信,亦可佐证刁千营村委会具有向三佳七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意思表示。三佳七公司、刁千营村委会之间签订的《项目设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三佳七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刁千营村委会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三佳七公司设计费。现三佳七公司主张刁千营村委会支付设计费,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三佳七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项目设计委托合同、往来邮件、平面图、效果图、增值税发票、短信记录、速递单、照片、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等证据在案佐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三佳七公司与刁千营村委会签订的《项目设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佳七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刁千营村委会提供了最终施工图,刁千营村委会虽否认其为最终施工图,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亦明确表示不需要对能否依据“延庆刁千营宴会厅精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进行鉴定,刁千营村委会称最终施工图不符合其要求,但刁千营村委会未对施工图提出异议,同时,刁千营村委会时任书记胡锦珀向三佳七公司发送了出具发票的短信。因此本院认定三佳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刁千营村委会应当向其支付设计费3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三佳七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刁千营村委会称三佳七公司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设计,依据三佳七公司、刁千营村委会的当庭陈述和双方的往来邮件,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佳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提交了第一阶段中的平面布置图和主要空间效果图后,刁千营村委会对平面布置图提出改动,双方就改动事宜进一��协商,待协商确定后三佳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三佳七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设计,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变更,不宜认定为三佳七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综上,刁千营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刁千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茂刚审 判 员 柳适思审 判 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旭宁书 记 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