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XX飞与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XX飞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889.18元及利息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毕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