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仁增、罗淑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0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院领导办案组。被执行人:罗仁增,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淑荷,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仁增、罗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罗仁增、罗淑荷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院领导办案组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仁增、罗淑荷的银行存款计120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樊筱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