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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高淳妇康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高淳妇康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612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云,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淳妇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表人:陈建红。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妇康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