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群生、曾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生,曾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群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曾丽娜,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群生与被执行人曾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林群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