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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群生、曾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生,曾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群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曾丽娜,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群生与被执行人曾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林群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