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丽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丽亮,绰号“亮伢的”,男,1990年2月13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丽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韩丽亮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袁某甲,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0日凌晨,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韩丽亮,向韩丽亮购买冰毒,韩丽亮在三兴镇花塘村韩丽亮家附近的路口将冰毒交给袁某甲。2、2017年2月16日深夜,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韩丽亮,向韩丽亮购买冰毒,韩丽亮在三兴镇花塘村韩丽亮家附近的路口将冰毒交给袁某甲。3、2017年3月1日中午,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韩丽亮,向韩丽亮购买冰毒,韩丽亮在三兴镇“徐家垴”将冰毒交给袁某甲。2017年3月2日,韩丽亮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韩丽亮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韩丽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韩丽亮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袁某甲,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0日凌晨,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韩丽亮,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韩丽亮在三兴镇花塘村其家附近的路口将冰毒交给袁某甲。2、2017年2月16日深夜,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韩丽亮,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韩丽亮在三兴镇花塘村其家附近的路口将冰毒交给袁某甲。3、2017年3月1日中午,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韩丽亮,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韩丽亮在三兴镇“徐家垴”将冰毒交给袁某甲。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韩丽亮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丽亮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人袁某甲、辛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丽亮在三兴镇花塘村、“徐家垴”等地向袁某甲贩卖冰毒三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丽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丽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丽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萌辉人民陪审员 张洁琼人民陪审员 周子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