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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丽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张丽欣,吴芳,吴宣翠,孙洁,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4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欣,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审被告:吴芳,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吴宣翠,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孙洁,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东三公里南侧。法定代表人:高世凯,总经理。原审被告: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191号11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孙阳,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欣、原审被告吴芳、吴宣翠、孙洁、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