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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建伟、张明智买卖合同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伟,张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伟,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肖贞梅,福建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明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蔡建伟与被执行人张明智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建伟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货款66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明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蔡建伟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明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