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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青与刘新永、乔廷莲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青,刘新永,乔廷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10号申请人:万青。被申请人:刘新永。被申请人:乔廷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青诉被申请人刘新永、乔廷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万青于二О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新永、乔廷莲的银行存款1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永、乔廷莲的银行存款1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