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顾美英、吴瑞堂、赵善秀、冯绍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顾美英,吴瑞堂,赵善秀,冯绍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负责人:薛文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顾美英,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瑞堂,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善秀,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绍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顾美英、吴瑞堂、赵善秀、冯绍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顾美英拥有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88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1/11006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Y12093207、预售证号:20120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顾美英拥有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88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1/11006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Y12093207、预售证号:2012029),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