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南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5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9日,住甘肃省成县。南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甘1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赔偿南某医疗费等共计629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南某家庭困难,予以司法救助6296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