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58号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3栋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402658。法定代表人鲜佳兵,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辉,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小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