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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玉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玉松,林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5行审93号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京元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1019-X。法定代表人:姚智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花,女,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真,女,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干事。被执行人:张玉松,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小红,女,199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日以被执行人张玉松、林小红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登记的情况下未婚同居,于2015年11月9日在长泰县医院生育一女孩的行为违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属未婚生育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泰卫计某字(2016)第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6800元,并要求两被执行人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福建省武安镇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6)第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张玉松、林小红,两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5月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6)第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玉松、林小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至今尚欠26800元未缴纳。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张玉松、林小红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6800元;三、被执行人张玉松、林小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舒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