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祝河海与刘单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河海,刘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祝河海,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单涛,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鄂0322民初163号祝河海与刘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外出地址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45元、执行费6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宝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