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湖与田冬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湖,田冬梅,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38号原告:刘湖,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田冬梅,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7620-8。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湖诉被告田冬梅、第三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刘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基斌审判员 何终裕审判员 毛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勤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