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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湖与田冬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湖,田冬梅,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38号原告:刘湖,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田冬梅,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7620-8。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湖诉被告田冬梅、第三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刘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基斌审判员  何终裕审判员  毛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勤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